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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问题汇总(第五季)

熊川、周德芳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在经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时,本团队积累了不少法律问题,此前我们已将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汇总,推出了股权激励问题汇总的一、二、三、四季(详见文末链接),现我们推出本系列的第五季文章,将从规则和案例两个角度,对下述两个问题进行论证、分析。

大股东是否可以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沪深市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备忘录等规定,均未明确限制大股东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官网热线问答栏目(http://investor.szse.cn/knowledge/company/other/t20160830_538800.htm)曾对该问题作出解答,即:“问: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主要股东是否可以在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答:目前股权激励相关规则并未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主要股东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设置禁止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规则层面未明确限制大股东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关于大股东是否可以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还需要结合案例情况进行判断。

(二) 相关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我们也未发现相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中明确披露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系由大股东资助的情况,但也未看到相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中明确限制大股东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鉴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监管要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要求较为相似,我们理解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也可参考。

2018年12月24日,八菱科技(002592)公告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明确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持有人合法自筹资金(包括持有人向公司股东借款)。之后深交所曾在向八菱科技下发的《深交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39号)也问询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问题,即:“12月24日,你公司披露《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显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向公司股东借款等,请具体说明你公司目前所有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资金来源”。该案例中,我们注意到,深交所虽然在关注函中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问询,但其本身对于股东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提出质疑。

综上,我们初步认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大股东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不被禁止。

二、股东大会是否可以授权董事会终止激励计划?

(一)近期案例情况概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宜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实践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往往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事宜,那么关于股东大会能否将该决策权限授予董事会行使呢?我们注意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层面上暂未作出明确约定,故需要进一步检索相关案例进行判断。

(二)相关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我们梳理、总结了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时的相关决策情况:

如上表所示,上述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其股东大会无一例外地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事宜,但在该激励计划终止时,又均通过了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偏向于认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不适宜将相关决策权限授予董事会行使。

(完)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往期回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问题汇总(第一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问题汇总(第二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问题汇总(第三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问题汇总(第四季)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周德芳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zhoudefang@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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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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